第A11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2年07月27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莫让“指定管辖” 变相侵犯消费者权益

    

    

    

    史洪举 

    

    “用户协议”里指定消费争议管辖法院的条款,你要是随手勾选“同意”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就得跑到异地去打官司。近日,记者调查、梳理了30多家企业的“用户协议”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数十个与管辖权相关的消费争议诉讼,发现了不少“猫腻”。如约定由用户协议签署地的法院管辖,并明确协议签署地为经营者所在地;直接指定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企业住所地、注册地法院管辖,或者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7月26日《中国消费者报》)。

    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购买商品或服务后,一旦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消费者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权利,这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救济渠道。但是,经营者霸道地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实际上变相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这一现象理当受到重视并得以纠正。一些互联网企业热衷于在“用户协议”“隐私政策”“购买合同”中与消费者约定管辖法院,主要在于这有利于经营者。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理论上,网络购物消费者可以在其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在家门口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但《民事诉讼法》还赋予当事人约定管辖即指定管辖的权利,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一些互联网企业正是巧妙地借助该规定作出对自身有利的约定。

    这种约定看似无关紧要,实则极大地降低了经营者的诉讼成本,变相加大了消费者维权难度。譬如,吉林的消费者花费10元钱通过网络购买了广州某商家的伪劣商品。如果约定由广州的法院管辖,消费者必须舟车劳顿,费时费力地到广州打官司,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可能要数千元。极小的诉讼标的,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诉讼成本,导致很多人忍让退缩,甚至自认倒霉,放弃索赔了事,最终便宜了违法的经营者。

    “指定管辖”条款隐蔽性强,很多消费者根本不知情、不了解,往往让经营者的“小心思”得逞。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则规定,经营者有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益情形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所以监管部门不妨全面排查类似规定,受诉法院也应果断否定该条款的效力,让经营者的投机取巧行为无法得逞,保护消费者的诉讼权利不被变相“架空”,在权益遭到侵害时能够便捷维权。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