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根凯 日前,最高检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作出逮捕决定,通报指出其“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7月26日《楚天都市报》)。 其实,类似情况并不鲜见,出国出境“来去如风”,重要资产“忘在脑后”,家属移居海外“不知情”……从近年来查处案件情况看,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屡被提及,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和警惕。 是否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看似工作生活中的小事,实际上是关系党性原则的大事,反映党员是否对党忠诚、对组织忠诚,也是衡量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意识、组织意识、规矩意识的重要标尺。 俗话讲,“事出反常必有妖”。从这些年来曝光的典型案例不难发现,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很可能是“做贼心虚”,企图掩盖违纪违法问题。比如,齐齐哈尔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胡福,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达到“长期隐匿行踪,脱离组织”的程度,背后是权色交易、钱色交易;更为典型的还有,十几年前,时任江西省副省长的胡长清曾代表省政府到昆明为世博会江西馆开馆剪彩,而后从会场消失,难寻踪迹。事后查证,他竟是为情人胡某到广州办调动去了。 弄虚作假只是枉费心机,瞒得了一时,瞒不了一世。一名领导干部如果去了哪里都隐瞒,不敢、不愿报告,很可能有不可告人的隐情,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想逃避组织监督。殊不知,这种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最终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是清正廉洁的体现,也是纪律严明的体现,容不得半点敷衍、来不得一丝马虎。一些落马党员领导干部,在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耍滑头、不老实,最终沦为反面典型,教训十分深刻。这也要求,各级党组织应坚持严字当头,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大抽查核实工作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说谎的,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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