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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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0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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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 我市出台专项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诉讼、规范诉讼行为、净化诉讼风气、推进诚信诉讼体系建设,近日,市中级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惩治虚假陈述专项行动,并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惩治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工作指引(试行)》,主要明确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虚假陈述具体行为。明确了提供虚假地址、故意虚构法律关系、故意不提供已持有证据、故意隐瞒财产等十五类虚假陈述行为,并针对离婚诉讼、破产案件、民间借贷等纠纷领域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重点列举。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捏造和隐瞒事实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促进当事人如实陈述、诚信诉讼。

    二是强化依职权调查。明确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陈述的,可以采取传唤或者拘传当事人本人到庭、责令进行情况说明、依职权追加利害关系人等调查措施,且规定对人民法院释明虚假陈述后果后,仍虚假陈述的,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是细化处罚手段。明确法院可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或者责任人采取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此外,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应当采取曝光、通报等信用惩戒措施。

    四是明确受害人求偿机制。受害人因虚假陈述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就其应对虚假陈述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请求赔偿;在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虚假陈述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董小芳 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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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