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合)昨日上午,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从信用信息、诚信建设、行业促进、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加快推动宁波信用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随着‘信用宁波’建设的纵深推进,暴露出制度依据不够充分、失信治理效果不够理想、主体权益保护有待完善、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滞后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推动解决。”市发改委负责人如是说。 对此,该条例草案立足于对国家信用规定的落地落实和补充细化,聚焦宁波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注重与省地方性法规相衔接,突出地方特色,在制度设计上进行探索创新,并围绕加强“政务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分类管理,较好地彰显了“宁波特色”和“宁波解法”。 考虑到失信信息对信用主体影响较大且在实践中存在失信信息认定滥用等问题,条例草案充分体现了失信信息认定审慎适度的原则,明确了认定依据、设列严重失信主体领域和范围、标准和程序。一是规定公共管理机构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行为,宽容审慎记录。二是规定了设列严重失信主体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名单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应当由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三是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标注相关责任人员信息。 与此同时,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条例草案用10个条文细化政务诚信规定,比如市、县两级政府应当依法公开政务信息,信守承诺,并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失信失约行为的,应当依据司法裁判、行政处罚等结果,记录政务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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