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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华网 |
吴启钱 最近,听说这样一件事:某小区业委会准备以业主投票的方式,把小区南边足足有七千平方米的绿化带,改造成停车场,引发小区业主的激烈争论。绿化带边上的业主,当然反对,因为这损害了他们的合法利益;另外一些“不搭界”的业主,则认为此举可以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应该支持。 在我看来,这件事是不合法的。首先,无论是分吴某家的财产,还是毁绿建停车场,都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无论其目的多么崇高多少伟大,先天就不具有合法性。 《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清楚表明,在我国,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可以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行为。法律规定也清楚表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也就是说,无论一边是某一个单一业主,另一边是其他的几十个几百个甚至上千个业主,大家的财产权利都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不能以多凌少,恃强欺弱。 而且,投票并不是法定赋予侵权行为合法化的正确途径。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两种方式,可以让侵权行为合法化或可以让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是与被侵权人协商,取得被侵权人的同意。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得征收或征用某业主的房屋。政府征收部门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与被征收的业主平等协商,取得同意,双方签署征收征用协议。 法学界有一种观点,“侵权”在民法中的地位,相当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因而,有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即便被侵权人同意,都无法改变侵权行为的非法性质。比如严重的人身伤害案件,既是侵权,也是犯罪,被害人可以谅解,但这种谅解只可以减轻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并不能改变犯罪的定性。 另一种法定途径是经法院审理,由法官裁定。这是我们通常讲的走法律途径。对侵权主体来说,法律途径又分为被动与主动两种方式。 被动方式,即如果被侵权人向法庭起诉某行为侵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则侵权人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行为,不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如果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就得承担侵权责任。 主动方式,即由行为人主动申请法庭裁定其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比如为公共利益要征收征用某业主的房屋,但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的业主死都不同意,法定的解决办法是只能诉诸法律,通过司法程序来强拆,而不是简单地让小区里的其他业主投票逼他让步,或投票决定拆除他的房屋。之所以要走司法途径,就是要再一次给被征收的业主以抗辩、陈述等救济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侵犯。 显然,无论是平等协商,还是走法律途径,这两种让侵权行为合法化或可以让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都非常复杂,远不如投票那样简单、省事、高效率。但作为法治国家,宁可选择复杂的办法,不选择“多、快、好、省”的方式,因为法治国家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最高准则,如果让侵权行为合法化的方式简单而低成本,则粗暴侵权,就会成为一部分人的噩梦。 所以,业主投票无法让某小区业委会的侵权行为合法化,因为其行为先天就是非法的,且投票并不是让侵权行为合法化的法定途径。如果有业主果真参与了投票且投了赞成票,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会构成“共同侵权”,需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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