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翔 员工黄某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办公猝死,当地人社局以在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黄某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加班工作,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其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员工家中办公猝死该不该认定为工伤?近年来,类似案件发生过多起,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居家办公大量增加,工伤认定该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很多争议。很多人不理解,为何地方人社部门在认定工伤时,更倾向于采用严苛的标准?当然不排除为了“节约”工伤保险基金的可能,但更有可能确因职责所系。 试想,工伤认定标准如果能够随意解释,会不会存在很大的廉政风险?而经过法院判决,至少可以让经办人员免责。地方人社部门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时,很多时候又鼓励当事人家属去法院起诉,看似矛盾,实则能够理解。在很多涉及国企或政府部门的案件中,当事人不愿签字调解,而是要求法院或仲裁委裁决,也是同样的道理。这或许可以说是法治的代价,也可以说是法治的好处。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初衷,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限定,是确保工伤与工作的相关性。然而,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选择和可能,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常态,打破了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传统时空限制。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就不再应该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和地点。 法律条文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指的是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应属扩张解释。法官可能采用了社会学解释方法:当某法律条文有两种解释,且两种解释结果都有其理由时,分别假定按照两种解释进行判决,并预测判决结果影响好坏,采纳判决结果影响较好的解释,抛弃不好的解释。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更加注重法律条款的内核精神和保护法益,而并非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款,这当然是好事。只不过,从另一个层面讲,也有“法官造法”的嫌疑,法官通过解释,创设了新的规则,即便该规则只适用于个案,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居家办公可以认定工伤的判决,受到了舆论的一致好评,表明该规则的创设,符合公众预期和公共利益。这应该引起立法者的关注,说明我们的法律规定,可能已经落后于现实需要。 只要没有明确写入法律,每名法官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就有可能不同,“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就会存在。《工伤保险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0年,十几年过去了,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早已改变了职场的工作形态,应该及时进行修订,通过立法方式明确居家办公如何认定工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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