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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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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性侵罪犯信息 有力捍卫儿童权益

    

    

    

    史洪举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强调要依法严惩杀害、伤害、性侵、拐卖、虐待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对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坚决依法严惩。要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9月15日央视新闻)。

    应该说,这算得上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正式的工作会议中提出要完善性侵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让人振奋。因为这意味着相关机制建设正式提上议程,将对犯罪分子发挥威慑作用。

    2016年,我国已有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公开性侵罪犯信息制度。如浙江省慈溪市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者,在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各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其个人信息。

    公开性侵儿童罪犯信息,目的是维护公众安全,避免同一行为人再次制造悲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曾指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在2017年媒体公开报道的378起性侵未成年人(14岁以下)案例中,施害人为多次作案的有120起。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入狱的异性恋童癖重犯率是18.2%,同性恋童癖的重犯率是34.5%;异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是62个,同性恋童癖的平均受害人是31个。

    可见,即便此类罪犯经过服刑,也难以彻底洗刷其“再犯”心理。那么,一旦其出狱之后,将对防范能力较差,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的未成年人带来极大威胁。而公众安全、社会治安水平、未成年人权益显然比罪犯的肖像权、个人信息权重要,无论如何衡量,后者也不能凌驾于前者之上,而理当让渡于前者。或者说,当无法将恶魔永远关在笼子里时,就应当在恶魔出笼前公开其相关信息,让人们辨识并远离。

    公众的安全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能被虚置,故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开性侵儿童罪犯信息非常必要。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回应了公众关切,体现了司法担当和积极作为。在具体操作中,不妨借鉴域外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构建全国共享、全方位互通的数据库。如根据罪犯危险级别决定是否通过微博、网站、微信等平台推送此类人员信息,公布其面部照片,强制其佩戴定位监控设备,向其活动范围周边的教师、家长发出预警等,将其对社会和未成年人的潜在威胁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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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