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9月25日上午,上海一市场内,一名女童手扒扶梯双脚悬空,情况十分危急,好在两名男子挺身而出将其解救下来。26日,救人的丁先生告诉记者,将孩子救下本是一件好事,但他们遭到一些无端指责,“有人说我救人的速度慢了,还有人说我救小女孩时,手放的位置不对”(9月27日极目新闻)。 应当说,实施紧急救助,很多时候无法避免肢体接触,而且在危急的情形下,往往来不及多想,并不能保证措施与行为符合规范,甚至也无法保证一些措施合理高效,有时还会对被救助者带来一定伤害。 因此,不能简单以常态的行为标准来衡量紧急救助,包括在法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赋予紧急救助人的免责权利,本义是包容在救人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偏差,鼓励更多人在他人遇险时敢于站出来给予帮助。 同样的,在道德方面,也十分有必要给予救人者以包容,不能动辄将一些救人肢体接触曲解为身体侵犯,如此,不仅会伤害施救者的热心善意,寒了人心,并且这种道德洁癖还会让更多人在他人遇险时,变得缩手缩脚,充满顾忌,甚至作壁上观,毫无疑问,并不利于扬善及鼓励他人见义勇为。 对救人者应当少些苛责多些包容,在他人遇险时能够站出来,本身就值得点赞和褒奖,即便施救的行为有瑕疵也属正常。就像上述案例,相信无论换作谁,在当时的情境下,并不会比施救者做得更好。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一些无端的指责,可能发酵成一场网络暴力,对救人者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 所以,善待见义勇为,围观、关注亦需理性,谨慎发表看法与意见,即便不能无所保留地褒奖,也不要轻易指责。毕竟,鼓励见义勇为,营造宽松包容的网络舆论环境也是重要组成部分,是所有网友的共同责任。就此来说,应当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对一些别有用心的“键盘侠”依法给予必要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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