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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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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寓调于判”——

被告主动履行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款

渔港 (唐严 摄) (图文无涉)
原告受伤后被渔政部门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王舜毕 摄)

    

    

    

    

    

    

    撰文/王舜毕         

    

    一次海上捕捞作业中,一声本该响起的哨声未曾适时响起,一项本该协作配合的作业缺少配合,于是一场本不该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发生了。围绕责任划分和赔偿事宜等,当事双方存在激烈争议。海事法官抽丝剥茧,深入明理释法,寓调于判,成功促成案结事了。

    原告胡某某是一名在船工作经验丰富的老船员,2021年3月,他在被告林某某实际所有的“浙苍渔xxx”船上从事捕捞作业。在一次拽拉网板支架(俗称七字架)缆绳的过程中,原告右手不慎被齿轮绞伤,右手掌掌骨骨折和三根手指粉碎性骨折,并伤及相关肌腱、神经血管多处。原告送医诊治手术期间,被告林某某支付了8.8万元医疗费。因后续赔偿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单方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

    2021年12月10日,胡某某向宁波海事法院诉前申请对涉案的“浙苍渔xxx”船采取限制处分措施,并于同年12月20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本案的诉讼。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的矛盾十分激烈。承办法官经梳理案情,认为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对此次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比例以及对原告伤情的司法鉴定结果意见不一。

    被告林某某认为,原告单方鉴定的伤残等级有问题,应当重新鉴定。另外,被告提出,原告因疏忽大意,在船上齿轮尚在运行中草率伸手拽拉缆绳导致自身受伤,应对事故损失承担80%的责任。

    原告胡某某则认为,其在诉前自行委托司法鉴定系因被告以原告没有伤残为由推卸赔偿责任才不得已为之,且认为八级伤残的等级定轻了。原告认为,其在被告船上工作时受伤且自身无过错,应及时得到被告赔偿。原告还提出要对后续治疗费用等进行鉴定。

    关于“残疾赔偿金与伤残等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症方可下药,因地才能制宜。承办法官通过联系原告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了解当时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背景情况,并详细询问原告伤残等级是否会因其后续康复情况而有不同结论。法医介绍,原告主要是因遗留右手指功能丧失分值>40分但又未达60分,构成八级伤残,且二期手术后并不能恢复右手指的正常功能,即使分值可能略有改善,也不可能小于40分,不会改变八级伤残的结论。

    对鉴定情况心里有底以后,承办法官当即展开调解工作,分别联系原被告双方并深入做起了双方工作。原告的心结逐渐打开,进而撤回了要求后续治疗费用等的鉴定申请,并向法院提供了其伤情已稳定的医院证明,表明愿意配合重新做一次司法鉴定。

    合议庭当机立断,应被告的申请尽快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期间,承办法官也未放弃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对双方不切实际的心理预期提前进行释法说理。

    2022年6月10日,诉讼中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原告目前遗留右手指功能丧失分值>40分(未达60分),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的标准第5.8.6.13条“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之规定,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且评定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营养期各评定为93天(均为住院时间)。该鉴定结果与原告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一致。

    因承办法官已对被告进行了思想铺垫工作,被告对该鉴定结果已经从内心接受,不再纠结于原告的伤残等级。但被告仍坚持认为原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当对损失承担80%的责任。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基本查清了原告本次受伤的全过程:原告在完成其负责一侧的网板支架拽拉缆绳的固定任务后,因看到另一侧网板支架负责拽拉缆绳的船员尚未完成任务,就过去帮忙。由于船首船尾负责吹哨的船员和负责起网的船员没有配合好,原告伸手拽拉缆绳,其右手被齿轮绞入并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船上工作期间不幸受伤。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及涉案船舶的实际所有人,承担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应对本次人身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船员,在船作业时对安全操作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对本次人身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法院酌定,由原告承担30%责任。

    在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法院及时作出判决。判决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诉前保全申请费等合计31万余元(已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的8.8万元)。判决书送达后,承办法官又及时与双方代理律师沟通并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判后答疑。

    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进行了多轮劝和以及反复释法明理,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都已经服气,明确表示不上诉。

    最终,在法院的提醒督促下,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判决款项31万余元;原告也及时向被告移交了被告获得渔业互保理赔所需的相关资料,协助被告尽快通过理赔弥补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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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