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问责是推动工作落实的一个有力抓手,所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经成为一种工作常态。 笔者前段时间去乡镇调研,与一位基层干部交流如何看待问责这个问题。这位干部说,只有问责,才会让人知道“责任”二字重千钧。基层干部不怕问责,不过普遍害怕乱问责,尤其担心不是我的责却问到我的头上,平白无故成为一个“背锅侠”。 因而,问责决不能简单地“问你没商量”,而应该精准问到责上,才能让被问之人口服心服。 在法治社会,任何要他人为或不为的责任或义务,其来源都必须明确而正当,才能给人以稳定的预期,并被自觉履行。根据法理学原理,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其责任或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四类。 一种是“天定之责”,也就是“天职”。《荀子·天论》说“不为而成,不求而得,夫是之谓天职”。也就是说,这种责任不来自官方文件,也不来自上级命令,而是一种使命的驱使或道德的感召。我国传统的文人士大夫,一直有一种比较浓厚的天职或天命意识。比如,宋代张载说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说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现代社会,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医生以救死扶伤为天职,老师以教书育人为天职,政府工作人员以为人民服务为天职,既是一种社会共识,也是相关职业的基本道德操守。 对天定之责,唯有敬畏,无须人去问责,人也无资格替天问责。恪尽天职,完成天命,既是天地育人的目的,也是人自立于天地的前提。因为不履天职,会遭天谴,正所谓“天命不可违,苍天饶过谁”。 另一种称为“法定之责”,就是根据法律、政策、指示、命令等对具体岗位或特定人员规定的责任。在法治社会,职权责三者是相统一的,在什么职位上行使什么样的权力,就得担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权力必须行使,责任不可放弃,也不可转让。 现代法律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即让一个人对他有过错的行为负责。这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在实践中具有必要性。所以,法定之责必须问,而且必须主动问,不作为或乱作为均需承担责任,以体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如果一个组织或一个干部,因为在履行法定之责上有过错而被问责,一点不会冤枉,群众会拍手称快。 第三种谓之“约定之责”,即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比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比如“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西方政客与选民之间的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约定之责,即你给我投票,我给你承诺。 约定之责应该问,以保护诚信,惩罚失信,促进整个社会养成平等交易、重信守诺的契约精神,促进人类的文明和谐。 但因为契约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于约定之责,守约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违约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公权力机关则应该秉持“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不轻易介入,更不能以问责之名“拉偏架”。即便一方是公职人员,其在民法上,也与另一方具有同样平等的地位。因此,约定之责要谨慎问。 还有一种,笔者借民法中“意定之债”的概念,将其称为“意定之责”。这种所谓的责,实际上是某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既无法定依据,也非依法定程序,甚至不需对方同意,仅凭个人的地位或权威或意志,即“说一不二”“一言九鼎”。对方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比如,某中学校长曾诉苦说,文明创建中,学校围墙之外100米范围内,卫生和秩序要由学校负责。其实这个规定就是某领导的主意。对学校来说,让老师课余时间出校园捡垃圾,也可以做到,但如果垃圾捡不干净、秩序维持不好,还要被问责,就既冤也怨。 因此,“意定之责”不可问,因为它常常是权力任性的产物,无依据,少标准,缺程序。如果硬要问“意定之责”,会导致人们的预期不稳,甚至无所适从。 如果说考核是工作的“验收官”,那么问责就是“督战队”。如果能做到“天定之责”扪心问,“法定之责”必须问,“约定之责”谨慎问,“意定之责”不可问,是谁的责任就问谁,就能有效约束不作为、整治乱作为,唤醒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出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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