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时评/特别报道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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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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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对消费者搜身被判败诉具有警示意义

    

    

    史洪举

    

    顾客吴大爷在超市购物,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遂以拍、捏手臂、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其搜身,有围观群众在一旁观看。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是因为吴大爷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而非其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近日,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11月16日《人民法院报》)。

    很多超市为了降低商品失窃率,避免偷盗行为带来的损失,通常会想方设法“抓小偷”。这是行使自助权的体现,合乎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抓小偷”不应超过合理限度,更不能动辄以扣留、搜身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这么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相反已经严重违法。根据《民法典》,公民的人身自由、名誉、荣誉等权利受到保护,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侵犯。即便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者,也不能过分羞辱其人格、贬损其名誉。譬如,法院可以公布老赖照片等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可以通缉逃犯,但因为只是客观真实地发布相应信息,并不带有羞辱性、贬损性内容,就不构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

    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经营者不是执法者,无权通过限制人身自由、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相反,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由此可见,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如果因为安检门报警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怀疑消费者,也应通过劝说等方式加以解决,不得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搜身。即便是当场抓获了“小偷”,也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加以“看管”等待警察到场处理,这是行使自助权的合理行为。

    作为非公权力机关,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助权外,没有任何限制、侵犯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擅自对消费者进行搜身,已经严重侵害了其人格尊严,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更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等责任。要是消费者因受到羞辱而导致疾病发作,超市可能面临更重的法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超市被判败诉无疑具有警示意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如果摒弃正规渠道,随意动用私刑,无疑将倒退到人人可能受到莫名侵害的“丛林社会”。只有遵循法律,依法而为,方能既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又避免承担侵权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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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