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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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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办案也是普法

象山检察将听证会开到了渔政码头

听证会现场。(方芳 摄)

    

    

    

    

    

    

    近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就丁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在石浦渔政码头召开公开听证会。“丁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象山县渔业领域首例该罪名案件,考虑到石浦镇是渔业重镇,因此我们把公开听证地点专门选在石浦渔政码头。”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这既是为了解决案件定罪量刑的争议问题,也是一次现场普法宣传,提醒渔民们增强安全意识,筑牢渔业安全生产防线。

    2022年3月初,丁某某作为浙象渔32XXX船船长,在出港报告时,为满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配备要求,虚报其儿子为大副,组织另外3名船员出海作业。第二天,该船行驶至象山县渔山岛附近时,丁某某发现船舱内进水无法排出,随后船体倾斜、沉没。所幸,丁某某及其他人员被同编组生产渔船所救,无人员伤亡。

    象山县公安局以丁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侦查,2022年8月将该案移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院认为,丁某某为了操作方便,于2021年船检通过后擅自打通鱼舱和机舱,破坏了渔船水密舱壁。除此之外,他明知存在海底阀门不能正常开关、机舱水位报警器线路断裂等安全隐患,且在职务船员未配齐的情况下,仍出海作业导致沉船事故,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因该案系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新类型案件,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阐述了丁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的基本案情、主要证据以及量刑情节,县水利和渔业局、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补充说明了案件查处、事故认定、到案经过等情况。5名听证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均认为丁某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建议对丁某某从轻处理。听证员表示,“危险作业罪是新罪名,渔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这次听证起到了非常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近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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