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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萍 绘 |
■案情简介 前不久的一天早晨,赵女士带着七岁的女儿琳琳(化名)在小区里散步。赵女士接到单位电话要谈工作之事,就让琳琳独自在小区停车区域奔跑玩耍。该小区属于老旧小区,停车区域有几个业主私自安装的停车桩。大概十分钟后,赵女士听到琳琳的惊叫声,立马跑过去,发现琳琳被其中一个停车桩绊倒在地,门牙磕掉了半颗。赵女士叫了丈夫一起把琳琳送到医院就诊,合计产生医疗费3525元。 赵女士通过小区监控录像,找到了该停车桩安装人金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金某对孩子的受伤表示了歉意,并表示该自己承担的责任自己一定承担,但同时指出物业公司和赵女士对琳琳的受伤也有一定责任。自己和另外几个业主安装停车桩,物业并没有阻止或督促拆除,而赵女士作为未成年孩子琳琳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是导致孩子受伤的原因之一。 那么,小区业主私设停车桩绊倒女童导致女童受伤,到底应由谁担责? ■以案释法 本案事发地点系小区公共区域,金某为占用公共车位擅自违规安装停车桩,又未设置其他明显警示标志,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该停车桩与琳琳摔倒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金某作为停车桩的设置和管理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琳琳伤后的各项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赵女士对于未成年子女琳琳在小区公共区域活动时未能尽到完全监护责任,也有一定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督促金某拆除违规设置的停车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琳琳的人身损害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停车桩安装人金某、琳琳的监护人赵女士、小区物业公司对琳琳的受伤均有一定的责任。如果三方不能进行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琳琳的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判定三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张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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