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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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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要不回10元“卖给”孙子的房屋:

重大民事活动应谨慎而为

    

    

    

    

    史洪举

    

    近日,江苏无锡法院公布了一起祖孙三代之间的房屋纠纷案。老张当年决定在孙子小张上小学前,将名下一套学区房转给小张。随后老张与儿子大张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0元,房屋过户到了小张名下。3年后,老张与儿子发生矛盾,起诉想让房子重新回到自己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应认定老张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小张系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判决后,老张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月5日澎湃新闻)。

    该新闻引起很多网友热议,甚至一度登上热搜。大部分人对法院的裁判感到不理解,对爷爷无法要回10元钱“卖给”孙子的房屋感到不可思议。但深挖、还原该案案情和纠纷经过,不难发现法院的裁判完全正确。这提醒人们,从事重大民事活动时应谨慎而为,每个人应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后果。

    根据报道可知,老张陈述其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系为其入学所需,且双方均认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意。双方在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时,小张已经入读该房屋对应的学校。房屋成交价10元并非正常的买卖价款,房屋已经过户给小张,小张及其代理人认为系赠与。故法院依据各方举证情况,认定案涉房屋系老张赠与小张符合法律规定。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正常的买卖与赠与是互斥的关系,即如果是赠与关系,就排除了买卖关系。根据《民法典》等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案涉房屋已经完成过户,即财产已经转移,受赠人成为合法产权人,老张无权撤销赠与。

    那么,老张是否就完全无法要回10元“卖出”的房屋呢?并非如此,《民法典》赋予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当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遗憾的是,老张目前只是与儿子大张发生了矛盾,但并无证据证实受赠人孙子小张具有前述三种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部分网友的观点存在一定误区,并不是法院不为老张主持正义,而是老张表明当初不是买卖是赠与,故理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这警示大家,每个人应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在从事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民事活动时三思而后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做到对行为后果有充分预判。否则,很容易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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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