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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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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 等五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26日宁波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2023年1月16日汤飞帆市长签署第264号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废止的必要性

    为严格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以及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涉及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数字化改革等方面规章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市司法局在组织对现行有效规章的清理过程中发现,《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行政执法权限的决定》等5件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及我市管理实际不一致。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5件规章予以废止。

    二、废止的理由

    (一)关于废止《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

    《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26号修正),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规定政府服务外包的承接主体不包括个人,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不一致,也与优化营商环境不相适应。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已作了具体规定,该规章已无修改或者保留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二)关于废止《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4号),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内有关高层建筑的定义、业主和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法律责任设置等内容与《浙江省消防条例》及消防工作要求不符;同时,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进,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均进行了相应调整;2021年应急管理部出台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高层多业主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各部门的职责作了更为具体规定,该规章已无修改或者保留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三)关于废止《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0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07号修正),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央、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我市正在持续深化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大综合一体化”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全覆盖的整体政府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行政执法体系以及全方位的执法监管协同体系正在加快构建;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也已经明确了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以及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和要求。规章制定时的立法环境与当前社会现实有很大的差异,确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内容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综合执法改革的需求,该规章已无修改或者保留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四)关于废止《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制定时间较早,设定的管理方式、管理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建筑垃圾管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此外,《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对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可以通过该法规予以实施。市司法局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于2022年3月至6月组织对规章进行了立法后评估,通过评估与规章专项清理,认为该规章已无修改或者保留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五)关于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行政执法权限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行政执法权限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3号),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乡镇和街道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的改革要求;《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九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稳步推进本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中央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全面深化推进街镇行政执法改革,实施“一支队伍管执法”,截止2022年9月,全市已赋予86个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权力,已经包括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行政执法权限的决定》中的“余姚市陆埠镇、粱弄镇、马渚镇,慈溪市龙山镇、逍林镇,奉化市莼湖镇、松岙镇,宁海县长街镇、岔路镇,象山县西周镇、贤庠镇,鄞州区姜山镇、咸祥镇”。同时,该规章关于不得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以“委托”方式将行政处罚权下放中心镇等规定不符合当前我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该规章已无修改或者保留的必要。因此,废止该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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