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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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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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鲜虽味美,但不可非法捕捞

3月1日至6月30日是甬江禁渔期

    

    

    

    

    本报讯(记者吴向正 通讯员陈璐萍 管丽)“2023年的禁渔期即将到来,广大市民切勿心存侥幸,非法捕捞水产品,莫因一念之差,让‘渔网’触碰‘法网’。”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近日结合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给市民作出提醒。

    原来,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自2022年起,浙江省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然而,有些市民为了满足自身口腹之欲,竟无视禁渔制度,偷偷电鱼。

    2022年5月上旬的一个晚上,刘某、王某、程某、吴某想弄点荤腥当夜宵,一番商量之后,4人悄悄地来到海曙区姚江边,根据事先分工,刘某背着可调节变压器锂电瓶,走进姚江浅水区开始电鱼,吴某戴着头灯给刘某照明,王某拎着一个塑料桶麻利地装鱼,而程某骑着电动车跟着,如果发现有人就按电动车喇叭提醒,4人分工配合得当,一会儿就捕获鲫鱼、翘嘴、白条、杂鱼等共计55条。后被附近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电鱼工具被扣押。

    无独有偶,李某、范某等4人,聊天时提起想抓点虾来给自己加餐,于是当晚9点多4人商量着来到姚江边抓虾,李某拿出他人赠送的药水和沙子搅拌后撒到了江边,大约半小时,江里的河虾就开始蹦跳出江面,甚至蹦到岸边,4人赶忙用手和渔网去抓,共计获得2.82千克虾,后被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刘某、吴某、李某等8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8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10月,承办检察官对包括刘某、吴某、李某等8人在内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41人进行了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不起诉宣告后,承办检察官趁热打铁对该41人开展法治宣传,发放环境保护宣传资料,普及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水域生态有关法律政策。在场人员纷纷表示一定会增强法律意识,保护本地的水产品资源,以后再也不干违法犯罪的事情。

    据悉,2022年11月,为有效保护海曙区渔业生态资源,海曙区检察院与海曙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对破坏渔业资源的案件,将定期开展联合增殖放流活动, 合力推进海曙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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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