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淳艺 因没能履行1100万元捐赠承诺,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7月,双方赠与合同纠纷在徐州首次开庭。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2月21日,吴幽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3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 此桩纠纷,缘起中国矿业大学“史上最高捐赠”。2019年4月,中国矿业大学110周年校庆之际,其2008级校友、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吴幽公开宣布捐赠1100万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然而,这笔捐赠并没有到位。 在一些人看来,捐赠承诺属于个人行为,“诺而不捐”固然缺乏信用,但母校因此将校友告上法庭,似乎过于较真。实则不然,慈善捐赠不仅属于道德范畴,更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未履行捐赠承诺被起诉,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校友承诺捐赠1100万元支持母校发展,显然具有公益色彩,不能随便撤销。 法律还规定,如果赠与人拒不履行承诺,受赠人可以依法诉讼维权。《民法典》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慈善法》也规定了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义务的情形: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是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包括扶贫、济困,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吴幽高调宣布捐款1100万元,有义务履行承诺,学校有权利起诉追讨。 当然,法律明确了例外情况。根据《慈善法》,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在本案中,吴幽也是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收到限制消费令。 古语讲“一诺千金”,公益捐赠“诺而不捐”,不仅是失信行为,更涉嫌违法。近年来,一些明星、公众人物诈捐、悔捐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恶意消费公众的善心,伤害受赠方的感情,也让慈善募捐的公信力受损。捐赠不是作秀,言必信,行必果。本案是一堂法治公开课,对于规范公益捐赠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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