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钱 半月前,朋友介绍一名小老板就一起投资纠纷案向笔者咨询,笔者建议他找对方好好协商。前两天,小老板又来电说,协商无果。笔者说,那么你只好准备诉讼了。小老板叹了一口气:“唉,我真不想打官司,感觉太倒霉了。”笔者说,我完全不同意你这个说法。打民事官司,只看有无必要,是否合算,绝无倒霉不倒霉之说。即便是被告,也不倒霉,何况你还是原告,是你去起诉对方,让对方站到被告席上。 其实,不只是这名小老板,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认为上法庭打官司是一件倒霉事。笔者老父亲生前就对儿女们提过一个希望,这辈子要尽量避免去“两院”,即不要去医院或上法院。希望儿女一辈子健健康康、平平安安,是所有为人父母者的良好愿望,其实也是很多人对自己的期望。 不过,理想很丰满,而现实却很骨感。 作为社会关系的产物,我们无时不处于各种关系之中。有关系就会有矛盾,有矛盾就会出现纠纷,就有各种问题产生,就避免不了各种事故发生。 比如,商人会因交易对方对合同的不当履行或无信毁约而遭受经济损失,我们在小区里或人行道上好好走路,有时也会因运气太差而被飞来横祸侵害,家人朋友之间因某些有意无意之言行而关系紧张,继而争吵甚至伤了和气。而且,由人组成的机构与机构之间,比如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与个人之间,也常因这样那样关系处理不好而产生矛盾与纠纷。 种种情况,导致我们有时不得不去医院,也可能不得不进法院。 去医院是为了看医生,打针吃药疗疾,动手术割病瘤,让自己恢复健康,而不是去证明自己是否善良,或者是否高尚。打官司也同理。 民事官司,只是一种定分止争的方式。而且,诉讼,是由法院和法官代表国家来主持民事纠纷的处理,相较于其他纠纷处理方式,一些传统习俗、观念等,往往容易发挥重要影响,诉讼使得纠纷处理的过程与结果,均能不受或少受当事人干扰,能更好保障解决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同时,由于诉讼活动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程序进行,追求程序公平,也能更好保障纠纷解决的有序公平。而且,诉讼由于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成了运用最广泛的、终局性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在诉讼中,打官司的双方,在公正的“法官大人”面前,陈述事实,表明观点,举出证据,提出诉求,要的也只是让“法官大人”凭他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常人良知,来裁定是与非,判出对与错,从而解决矛盾纠纷,也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无论是诉讼案件本身,还是打官司的过程,基本不涉及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更无所谓倒霉不倒霉。 实际上,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是一种文明理性的方式。即便,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输了官司,那么他可能的委屈,他内心里或许觉得的冤枉,他主观上自认的倒霉,也至少被法官或诉讼的其他参与人了解了。这,无论对当事人个人,或是对官司双方,或是对整个社会而言,没有坏处。 因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要不要提起诉讼,要不要去与他人打官司,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合算,有无必要,当然也要看是不是在理,有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任何诉讼,都意味着成本,其中包括时间成本,也包括财务成本,还包括人的精力和机会成本,且越是复杂的官司,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支付的成本越大。 也因此,打官司有时候并不“合算”,尤其是涉及小额金钱交付的诉讼。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拿到的钱,可能还没有其支付的律师费高。 当然,民事纠纷之复杂,并不是所有的案件能在法庭上分得清是非、争得出输赢。特别在家事等纠纷上,清官难断家务事,已经是一种共识。所以,被视为“和稀泥”的调解,成为离婚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这几年,几乎所有民事纠纷,有诉前引调的程序。 实践中,很多法律工作者在接待当事人咨询的时候,往往首先主张协商,能和解最好,双方不能自己和解的,由调解组织、法官、律师或其他人士进行调解,不管是谁主持调解,都是郑重的建议。不管结果如何,同样只涉解决问题的效率高低,而无关当事人的倒霉与否。 不过,这并不否认也不能替代诉讼,它毕竟是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被《民法典》列为各类合同必备内容的“争议解决”条款中,通常有“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仲裁或诉讼解决”这样的规范性表述。 因为,“天下无讼”,在文明、健康的社会里,并不见得是好事。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任何倒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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