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武汉市民王先生通过网络平台购买电影票时,不慎选错影片,于是在出票前紧急联系平台要求拦截出票或退票,却收到出票成功的信息。平台解释,从该平台购买的电影票,一旦成功出票,便无法退换。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重新购买(9月6日《楚天都市报》)。 今年暑期的国内电影市场异常火爆,但是消费者在购票看电影过程中遭遇的烦心事也不少。其中,最让消费者质疑和不满的,就是网购电影票不予退改签的“霸王条款”。有的消费者提前买了票,但临时有事,无法按时观影;有的则是购票过程中操作失误,买错了电影票。可以说,类似情况很常见。如果是在影院前台购票,影院工作人员一般会帮助退票或改其他场次、影片的电影票,但是在网络平台购票,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因为大多数的网购平台,没有退改签电影票的服务。 这样的“霸王条款”很难让人理解。如果消费者提前买了票,但临时有事无法观影,票又退不掉,不但自己会面临损失,而且遇到一票难求的热映电影,那些想看电影的人又买不到票。如果允许消费者退票的话,其他想看电影的人,就可以购买这张退票,如愿观影了;退票的人也能减少损失。 但是很显然,一些网购平台认为,反正电影票已经售出去了,自己的“服务费”也赚到手了,至于你看不看、是谁在看,就和他们没有关系了。这种只顾自身利益而完全不顾消费者利益的做法,不管是在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对电影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也没有好处。 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购票平台不提供相应退改签选项和服务,单方设置有关退改签规则,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退换所购买电影票的合法权益,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减轻了自身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这种行为已经涉嫌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另外,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电影票编码、退票操作人、退票日期、退票时间和退票金额等项目”。所以,网络购票平台应该有相应的退改签功能,以满足消费者合法的退换票需求。 电影票具有时效性,无限制地随意退换可能会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从而造成损失,但这并非没有解决办法。电影票的退改签规则完全可以参考已经成熟的火车票、机票规则,以消费者退换时间的早晚、距离电影放映的时间等为标准,制定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而且,网络平台在销售电影票时,也应当尽到提醒义务,让消费者注意平台的电影票退改签规则,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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