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15岁的小贝(化名)是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学生,2021年5月8日,她被该学院副院长谢某某猥亵。第二天,小贝的父亲李某怒气冲冲来到该学院,殴打了谢某某,致其鼻骨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经审查,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9月23日,谢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9月12日《北京青年报》)。 众所周知,殴打他人属于违法行为,轻则应承担治安拘留的法律责任,如果将他人殴打至轻伤的话,则面临着刑事责任。而这起父亲打伤猥亵女儿者事件,检察机关对打人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人解气解恨,体现了司法机关办案时综合考量国法人情的务实和接地气。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被害人的伤情在轻伤以上程度,打人者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同时,现代社会禁止私自复仇,即人们在发生纠纷后应诉诸法律,通过正规途径解决,这既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也避免人们陷入互相报复的恶性循环。如,一些人抓到小偷时,会将其痛打一顿以解心头之恨,该报复行为便触犯了法律,情节较重的话应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就不乏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例。 根据报道可知,父亲殴打猥亵女儿者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这不代表行为人一定得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在得知自己亲属遭遇不法侵害后,尤其是父亲得知女儿遭遇性侵害后,虽然按照正常流程报案符合逻辑,但其怒从心头起也符合人之常情,对侵害人实施殴打属于愤怒和失去理智后的自然反应。尤其是,当事人李某在打人当天已经向当地警方报案,但警方认为谢某某的猥亵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仅对其行政拘留五日。这也可能是李某实施“私力救济”“以暴制暴”的诱因之一。 当然,这并非鼓励民间复仇和以暴制暴,而是说这种义愤之下殴打猥亵者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这也是检察机关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关键所在。猥亵者具有严重过错、被伤害后果为轻伤,打人者具有自首情节,其打人行为系向学校主张女儿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应激行为,并非蓄意报复,综合这些因素,检察机关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彰显法律对“义愤之举”的宽容度。 在这起案件中,司法机关没有“冷冰冰执法”,而是将国法人情融入办理过程,敢于不起诉殴打猥亵女儿者的担当与定力,维护了一个父亲的尊严,让公众和当事人的义愤情绪有了适当出口,是情理法在司法过程中的完美契合,是对公理、正义、人心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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