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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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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责任
不能转嫁给员工

    张智全 

    不签“承诺催款”保证书,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离职;签了,就要面临巨额货款及滞纳金追偿。煎熬下,陈哲远选择了签字离职。两年后,公司向其追偿42.2万元。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哲远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其与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追讨货款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由员工承担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2月22日《工人日报》)。

    有人认为,员工“自愿”保证追款,当事与愿违时,公司向其追偿顺理成章。尽管这种“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协议,表面上符合常理,但企业利用自身强势地位给员工强加追讨货款义务,实则经不起推敲。《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法院据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给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

    在法律地位上,企业与员工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清晰界限。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企业自主承担生产经营风险,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中,不少企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总是把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货款追讨、降价销售产品的成本开支和违约金等经营风险,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与员工签订协议等方式,转嫁给员工。这么做,无疑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害。

    企业任性向员工转嫁经营风险,有悖公平正义,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危害不容小觑。对此,需坚持全链条导向,多措并举,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压缩企业滥用管理自主权向员工转嫁经营风险的空间。

    相关部门应依法对企业的劳动侵权行为保持高压威慑。劳动监察部门需摒弃被动执法模式,强化对企业合规用工的抽查力度,对转嫁经营风险的企业,严惩不贷,以常态化的严格执法倒逼其打消歪念。劳动仲裁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审理此类劳动争议纠纷,并发布典型案例,为劳动者树牢“维权风向标”,促使收敛转嫁经营风险的侵权伎俩。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不少劳动者对企业的类似侵权行为选择沉默,主要源于维权成本高和渠道不畅。在强化法治宣传、激发劳动者维权主动性的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就劳动者维权面临的各种梗阻,前瞻性地提出对策,构建起更加有利于劳动者维权的快捷机制,让劳动者更便捷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督促引导企业自觉自律。企业应认识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只适用于合作伙伴,员工与自己不是合伙关系,向员工转嫁经营风险,必将失去员工信任,法律也不会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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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