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金 通讯员 陶琪姜 白艳辉 患颈椎病的乘客乘出租车时,因为追尾导致颈椎受伤。事后,乘客起诉出租车公司,要求对方赔偿36万余元。出租车公司则提出,乘客在事故之前就患有颈椎病,所以他们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 2013年7月8日,50岁的温女士所乘坐的出租车追尾了前面的一辆私家车,毫无防备的温女士一头撞向前方的不锈钢栅栏。 交警部门认定,这次事故出租车全责,温女士和私家车均不负事故责任。温女士因为急性颈椎间盘突出症、鼻骨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手术治疗,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 出院后,温女士找了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给出的意见是,温女士的急性颈椎间盘突出症并导致颈部手术治疗,与该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温女士据此要求出租车公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36万余元。 收到起诉书后,出租车公司申请对温女士的病情重新鉴定。于是,法院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温女士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最后,这家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温女士系由自身疾病(颈椎病)基础上,在外伤的情况下引发椎间盘突出的临床症状加重,二者之间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以疾病为主(60%),外伤为次(40%)的鉴定意见,并将温女士的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十级。 昨天,海曙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除去已经支付的5万多元医疗费,还需赔偿温女士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由于温女士本身有颈椎疾病,出租车公司是否可以因此减轻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从温女士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起交通事故系因出租车公司的驾驶员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而引发,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虽然温女士原有颈椎病,但其原有的疾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温女士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出租车公司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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