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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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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饮用水不能喝
员工外出取水受伤

法院认定属于工伤

  □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宁法 于珊婉  

  

  工作单位内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员工外出取水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了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工作单位认为不算。昨日,宁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

  宁海人吴某2007年受聘成为金华某加油站的站长,食宿均由公司提供。

  加油站内员工的洗漱、煮饭等生活用水一直来源于站内的一口深井。2008年10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出该井水质锰和氟化物超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2011年10月,吴某与距离加油站400米左右的一家商铺达成口头协议,在商铺里安装一个水龙头专门供加油站取水。2012年3月的一天,吴某骑电动自行车去商铺取水,岂料途中与一辆货车发生了碰撞,身体多处受伤。

  吴某向宁海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其属于工伤。因他并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单位将全额承担赔偿费用。

  2014年2月,加油站所属的石化公司将宁海县人社局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对吴某的工伤认定。

  庭审中,各方对吴某的工伤认定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人社局认为加油站无可供饮用的自来水,吴某外出取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系因公受伤,应确认为工伤。石化公司认为,吴某是在饭后出去取水,不算工作时间内。同时吴某是为自己取水,不算工作原因,故吴某外出取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进行了庭后协调,通过辨法析理,吴某和石化公司握手言和。最终石化公司撤回了起诉,并补偿吴某6.5万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案中吴某吃、住都在加油站,而加油站未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吴某为解决生活所需去商铺取水属于工作内容,其取水过程中受到机动车碰撞受伤符合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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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