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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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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变更法定代表人逃债

法院裁定禁止变更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马红伟 亦茗

  

  本报讯 为保障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防止公司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形式逃避债务。昨日,慈溪法院借鉴广东东莞法院创新行为保全措施的经验,首次在审判阶段裁定禁止慈溪一家电器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近期,慈溪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合同纠纷案件,法官发现,被告均为同一家电器公司,欠下多家原告货款总计500多万元。

  法官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基本不持异议,但表示没有履行能力,这使得案件调解处于僵局。同时,法院还收到多家原告的保全申请。

  原告在申请中表示,被告企业不诚信,有试图转移财产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嫌疑,要求法院查封被告财产,并禁止被告变更法定代表人。

  在之前的审判实践中,被执行公司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法院难以监管此类现象,而且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不知情且无财产的个人,甚至是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法院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也因此难以执行。

  2013年,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对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可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

  据此,慈溪法院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裁定禁止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这在慈溪也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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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