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菲 通讯员 孙乔 叶景 本报讯 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老板拖着不给员工发工资,之后还四处藏匿。昨天,该老板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刑。 2009年2月,台州人韩某成立一家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刚开始,公司经营得还不错,韩某先后聘请了朱某、袁某、霍某等10名员工。 2013年5月,韩某公司的资金开始周转不灵,陆续拖欠员工工资。到了9月,已经拖欠员工工资共计16.33万元。 9月底,公司账上没有一分钱,银行的贷款也没有批下来,韩某本人还欠了很多高利贷,他就在9月29日整理好行李,扔掉原来用的手机卡,去朋友家里躲债了。为了不让别人找到他要钱,他在宁波、杭州等地打工,甚至连自己的身份证也不敢用,老家也不敢回。 2013年10月15日,讨薪未果的朱某等10名员工到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讨薪诉求。江北人社局展开立案调查,11月1日,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整改指令,责令其在2013年11月5日之前支付10名员工的劳动报酬,但韩某仍未支付。 今年1月,韩某在上海市青浦区被警方抓获。被抓捕后,韩某才支付了所拖欠的员工工资。江北区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对其提起公诉。 昨天,江北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法院认为,韩某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法院一审认定韩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据法官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时新加入的罪名,其目的在于加强民生保护,加大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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