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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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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勇于投诉、善于投诉是永恒主题

  □记者 史娓超 通讯员 宣文

  

  昨日,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2014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案件涉及旅游、餐饮、汽车、美容等多个消费行业,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的同时,也让企业、商家警醒。

  部分典型案例评析

  境外游遭强消费 投诉维权获退款

  2014年曹女士与其老伴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日游。途中泰国地接导游向游客推荐自费项目,曹女士和老伴因拒绝参加而无法拿到酒店房卡休息,最后只能妥协。回到宁波后,他们直接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经调查核实,曹女士夫妇反映的情况属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责令组团社向曹女士夫妇赔礼道歉,退还1200元自费项目费用,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评析警示: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名牌水龙头爆裂 新房遭“水漫金山”

  2012年,消费者王某装修新房统一使用了某品牌水龙头,之后一直未入住。2014年6月,王某发现阳台处的水龙头爆裂,水流从阳台漫至其他各个房间,预估损失达17万元。与水龙头厂家联系要求赔偿未果后,王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镇海区消保委骆驼分会投诉。经分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6月30日消费者王某与水龙头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厂家也派代表及时赶到现场,确认该起事故由水龙头爆裂引发,并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随后,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经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生产厂家向消费者王某赔偿经济损失72000元。

  评析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500亩葡萄遭药害 果农维权终获赔

  2014年4月底5月初,三十多名镇海区的葡萄种植户陆续来到镇海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投诉,称使用了从江北某农药门市部购买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农药后,导致大面积葡萄出现叶片发黄和花朵雄蕊发黑的农药药害症状,损失惨重。经该执法大队现场勘查核实,涉事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由江北某农业研究所从山东某农化公司购入,再批发给江北某农药门市部。在市区两级三家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协调下,农户、经销商、生产厂家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本次葡萄生产损失系由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使用产生不良反应造成,农药批发商和经销商同意共同出资补偿葡萄种植户经济损失35万元,并于当天一次性付清。

  评析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卖房遭遇中介做局 买方余款未付擅自过户

  2013年11月初,蒋先生通过某大型房产中介将位于鄞州区姜山镇某小区的商品房出售。没过几天,中介带着买主李女士上门看房,双方在2013年11月30日,签订了一份《宁波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90万元,定金5万元,首付20万元,余款待办完房产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而后中介又与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款清交房,提前交房的风险与中介无涉,两份合同双方都确认签字。12月中旬,李女士在支付40万元房款后,要求余款办理按揭贷款,蒋先生表示同意,中介也承诺,房产证由中介保管,等余款到账后再交付房产证。但之后,在未经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李女士买通中介工作人员,擅自将房产证过户并办理抵押贷款,造成蒋先生权益受损。最后,在区消保委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一份调解协议。三个月后,蒋先生拿到最后一笔尾款。 

  评析警示:这是一起由中介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引起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采用欺诈、隐瞒、贿赂等手段,承揽业务,泄露当事人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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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