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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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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有线电视、水电气消费
你觉得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征集“不讲理”合同

  CFP供图

  □记者 房伟 通讯员 宣文

  

  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公平的消费市场交易秩序,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自即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在全市范围开展向社会公开征集电信、有线(数字)电视、旅游、供用水、电、气合同“霸王条款”活动。

  本次向社会征集的内容包括:依法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上述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经过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文本正上方印有统一的备案编号或左上角印有备案工商红盾标志)和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比如含有免除经营者法定责任的、违法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和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内容。

  据了解,凡消费者在我市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现有以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合同条款或“霸王条款”的,均可向市市场监管局或市消保委举报,同时也欢迎消费者提供解决方法和修改建议。

  链接

  典型的霸王条款例子

  旅游业: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监管部门意见:《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旅游者责任,排除了旅游者权利,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电信业:消费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或到运营商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监管部门意见:《电信条例》第34条规定,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此处的发现及告知义务主体均为电信经营者,而非电信消费者。电信经营者具备对电信费用实时监测的技术手段,比消费者更易于统计和发现其资费的异常增长。发生资费异常时,应由运营商告知用户并主动采取措施先行止损,然后向政府机关报案。本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免除了经营者自身法定责任,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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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