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金) 去年10月10日,郑某从海曙区和义路公交站开始行凶,短时间内在药行街、镇明路等多个繁华路段连捅5人,引起很大的社会关注(本报曾连续报道)。后经警方委托鉴定,郑某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昨天,记者获悉,郑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事情发生在去年10月10日下午,一中年男子在和义路、药行街和镇明路等处持刀连砍5人,最后被赶来的民警制服。伤员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这名男子被抓之后,还对着旁人呵呵地笑了起来。 当晚,警方通报:我市公安机关处置一起持刀伤害案。10月10日15时15分,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嫌在我市海曙区和义路、药行街等地,先后刺伤5名群众的犯罪嫌疑人郑某。经初步调查,郑某系宁波市区人,52岁,疑似精神异常,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审查中。 今年7月6日,宁波中院开庭审理郑某涉嫌故意杀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案。公诉人对郑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公诉资料提出的鉴定结果为:受害5人中,4人重伤二级,1人轻伤二级。 庭审中,法官、公诉人和郑某的辩护人都问了他同一个问题:为什么要伤人?而郑某的回答是:“他们要害我,我也要‘弄’他们一下。”其实,早在案发后,就有网友怀疑郑某可能在精神方面有问题,或者吸了毒。 对于这个情况,宁波公安机关委托司法所对郑某做了精神病鉴定,发现郑某为苯丙胺类兴奋剂所致精神病性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的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苯丙胺类兴奋剂是什么?记者查找相关资料得知,它也称苯丙胺类毒品,冰毒、摇头丸等都属于此类。而根据郑某供述,他有10多年的吸毒史,案发前一个月吸了毒。 庭审中,控辩双方焦点在如何定性。公诉人指控为故意杀人罪,而辩护人则认为郑某主观并无杀人故意,为故意伤害,两者结果相差很大。当天法院未当庭宣判。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在中心城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致4人重伤、1人轻伤,其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罪行严重。但鉴于郑某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是犯罪未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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