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家住宁波江东区的周先生在东方论坛警务版块发帖称,自己的家门被人堵了锁眼,门上还被贴上了“血书”讨债,周先生喊冤称对方认错了人,自己并不欠别人钱。 6月6日中国宁波网 遇到这样的冤枉事儿,是谁都会很闹心。据报道称周先生遇到这事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以前两次因为对方没指名道姓,所以他并不知道是谁干的,这次留了姓名,他才知道这些人并不是奔着他来的。如此“专业”地用血书讨债,又如此“不专业”地找错对象,很有可能又是那些民间讨债公司干的。 早年的港台影视剧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镜头,债务人走在路上,被一群混混拦住:“今天不还钱,就断你一条腿。”前些年,国内的一些讨债公司甚至采用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违法犯罪方式讨债,被公安机关多次打击。 但民间讨债现象并没有绝迹,而是“化装”成频频打电话、上门找家人谈话、血书讨债、泼油漆、贴身跟踪、往锁孔内塞异物等“软暴力”方式。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是一种正当的权利,对这种权利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可以委托他人,所以才让民间讨债现象假借债权人的委托而具有了一定的正当性。另外,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尚存在盲点,以致此类的“软暴力”讨债日趋猖獗。 非但个人,甚至一些正规的银行也把不良贷款的催收业务“外包”给某些人或者公司。不可否认,“软暴力”比借公权力讨债有时更加管用。一方面是因为当前法院“执行难”还没有很好解决,胜诉判决沦为一纸“法律白条”的事情仍时有发生,合法的渠道难以达到目的,一些债权人转而选择民间讨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贴身跟踪”等“软暴力”骚扰方式往往比拘留、限制出境等手段更让人难以忍受。 周先生因为被搞错了,所以他向有关媒体爆出了此事,而一些真的债务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屈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个理儿,或者屈于对方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敢声张,多选择逆来顺受。有些人虽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因为讨债人的行为说白了只能算是骚扰,目前尚无法律对“软暴力”讨债行为进行界定,往往不了了之。 法律上有句谚语叫“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意指没有法律授权就没有权力,没有法律禁止就有权利。而事实上这句话只是界定了权力与权利的分野,在公民的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上并不见得正确。比如债权人讨债是一种正当权利,而债务人不受骚扰也是一种正当权利,两种权利都没有法律的禁止,又如何调整两者之间的分野。 社会不但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应当“把权利关进法律的笼子”,不但要警惕“权力”跋扈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要警惕“权利”越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民间讨债作为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很难用法律的大棒一棒子打死,但也应当看到民间讨债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难免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 对于如本文的“软暴力”讨债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于被冤枉的周先生,致害人不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还应进行民事赔偿。另外,应当继续下大力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只有“地上”的路更好走,“地下”的路才会没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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