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最高气温或将直冲36℃,“高温津贴”自然让人格外关心。不少市民来问,企业职工有没有高温津贴,怎么领取?企业不发怎么办? 昨天,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答市民问题,高温津贴可以领取,但有前提条件。 根据规定,只要企业在6月至9月间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发放。 目前,在我市工作的高温作业人员(包括高温下露天作业的工作人员、钢铁厂工人、锅炉工),每人每月可以获得225元高温津贴;非高温工作人员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则为每人每月145元。 而且,企业在夏季高温时节向劳动者发放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替代高温津贴。人力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是用工单位采取的防暑降温措施之一,但其并不属于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如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温补贴,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另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咨询电话为12333;投诉热线为96309。 高温天,您还能享更多权益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包括40℃)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包括37℃)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记者 吴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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