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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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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住宅拆迁选择货币安置 老三区最高奖励从5%上升至25%

  □记者 周科娜 通讯员 王茜 郎婧

  

  昨天上午,记者从市国土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我市新出台了《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海曙、江东、江北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将于7月13日起实施。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另行规定。

  此次政策变化最大的,是大幅度提高了选择货币安置的奖励幅度,从原先的5%上升至了最高可获得25%的奖励,补偿金比原先最多提升20%。

  变化一 本市行政区购房最高奖励25%

  记者看到,《规定》中的奖励和补助分为两部分:第一,货币安置补偿奖励比例,第二,购房补助标准。

  其中,货币安置补偿奖励这条明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除给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增加补偿资金5%外,对选择单一货币安置方式的再给予15%的奖励;对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的,则给予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部分10%的奖励。

  在购房补助标准上明确:被拆迁人从拆迁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并完成交易登记手续的,按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5%的比例给予补助。

  简单来说,货币安置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可用公式进行表示———

  原有政策为:被拆迁人所得的货币补偿资金=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1.05。

  调整后(选择单一货币且全部用于两年内买房):被拆迁人所得=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1.25。

  变化二 购房类型可选住宅或商业用房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指的“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不仅指住宅房购买,还可以是商业用房。“这一条是《规定》中的显著变化,拓宽了被拆迁人的购房选择面,也能加快全市其他房屋库存去化。”

  据介绍,《规定》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其他县(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由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另行规定。

  很多市民会问,《规定》中的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中,这25%的奖励和补助,是如何测算出来的?拿到了25%的奖励和补助,对市民来说,能轻松购买到心仪的房子吗?

  市国土局的征地拆迁办负责人表示,从今年1月份起,该部门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已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了抽样调查和测算。“抽样测算中我们发现,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即将商品房平均价格提升25%后),市民的实际购房资金仍然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在某些地段可能存在差距,待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测定机制完善后,可达到甚至超出实际成交价。”

  目前,市国土部门正和市价格主管部门联手开展基期价格调整工作,在本月底之前对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测定机制进行完善。

  货币化安置可促进房地产去库存

  “当前,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率通常不足5%,老三区的货币安置率目前为零,大量的安置房建设进一步加大了我市房地产库存。”市国土局征地拆迁办相关负责人说。

  据市国土局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市市区城中村改造剩余安置房17.28万平方米约1497套,目前在建安置房约199万平方米约11307套,还将产生大量的剩余安置房。

  “本次货币安置政策调整后,增加了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使货币安置与调产安置的价值基本达到平衡,有利于引导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

  市国土局征地拆迁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从长远来看,选择货币化安置,政府可减少安置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去库存,优化城市功能布局,还可以缩短改造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市民享有更好的住房质量、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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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