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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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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溺水后到底谁该负责?

法官:家长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北璎

  

  一到暑假,屡屡发生孩童溺水事故,总让大家心痛不已。近几年,北仑法院年年都能接到因溺水致儿童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生命的离去已让人痛心,还要因此上法院争论是谁的责任,也属无奈。昨天,北仑法院的法官对记者说,就在这两天,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四岁儿童与母亲同在公园玩耍,孩子不慎跌入公园水塘溺水而亡的案件。法官也希望通过以下的两个案例提醒家长,假期一定要尽到责任,看好孩子。

  警示语和护栏

  都拦不住下水的脚步

  去年暑假,北仑一公园水塘中发现一具八九岁女孩的尸体。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排除他杀可能,是意外溺水身亡。

  在涉案水塘边,有个木质走廊,上面设有木质护栏,并立有“水库水深,严禁游泳戏水”的标牌。而警方调查发现,事发之时,走廊的木质护栏有两处栏杆灭失形成缺口,女孩是从护栏破损处下水,致使溺亡事故发生的。女孩父母认为,公园所属街道未尽安全义务,对已经破损的水塘护栏没有及时保养、维修,应该对悲剧的发生负起全部责任。

  为了查明事实,办案法官向女孩的老师了解情况。负责教语文的王老师认为,女孩为二年级学生,字是教过的,应该认识,但是无法保证孩子是否能够明白标语的意思。班主任李老师则说,学校经常开展安全教育,由于事发的公园离学校不远,因此还特别提醒过孩子们到公园玩耍时要注意安全。

  法官根据女孩的身高和护栏的高度,认定即使护栏没有破损,她也能够翻越护栏下水玩耍。经过审理,法官认为,公园管理方在靠近水塘一边架设了木质防护围栏,并在该区域的醒目位置树立警戒标牌,已经依照特别标准履行了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围栏虽存在缺口,但其防护和警示作用仍在,此外,从护栏旁整齐摆放的拖鞋和衣物可以推论,女孩是主动下水的,而原告方作为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最后,法院驳回了女孩父母的诉讼请求。

  一同去水库的同伴

  是否有看管照顾的义务?

  已满14岁的小丁放假在家,与两名同学相约去水库玩耍。水库堤坝上设立有“水库禁止游泳,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石碑。

  两名同学都是刚学会游泳不久,小丁则几乎不会游泳。下水后,同学慢慢游向了水库的深水区,并叮嘱小丁只在水库边上游泳即可。谁知,小丁在游的过程中,不小心进入了深水区,其中一名同学赶紧来救,但始终没能抓住在水里扑腾不已的小丁,另一名同学也大声呼喊,引来了周围游泳的大人。然而,小丁最终还是没能等到救援,溺水身亡。

  小丁的父母悲恸万分,把两名同学及水库所有人、经营者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两名同学和小丁属同一年龄层,认知、判断及辨别危险的能力相近,相互之间本没有看管照顾义务,不过,两名同学在明知小丁不会游泳而自己初识水性的情况下,应对小丁尽一定的看管和照顾义务。在下水时,两名同学已告知小丁在水库边上游泳,在事故发生之初,也去拉小丁,又尽力呼救,应视为已尽到了自身相应的看管照顾义务。

  原告作为小丁的监护人,对小丁应尽相应的安全教育、监管和保护义务。小丁事发时已满14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危险的能力,而其死亡系其自己贸然下水游泳的行为所造成的,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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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