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尹杉 公司职工乘坐公司的车辆去外地出差,途中因车辆发生事故被甩出车外死亡,家属在已获工伤死亡赔偿的情况下,能否再获得侵权赔偿呢?9月18日,鄞州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乘坐公司车出差,半路甩出车外身亡 40岁的唐某系宁波某服装公司职工。2015年2月,公司安排唐某与另外两位同事小王、小林一起去外地出差。当天,由小王负责驾驶公司车辆,小林坐在前排副驾驶座上,唐某则在后排座位。在车行至高速路上后,唐某未系安全带。小王在某高速路段变道时车辆突然发生打滑,并撞到了路旁的护栏。当车辆停下后,小王和小林惊慌地发现唐某居然躺在车头的右前方,受伤严重,而车辆的后挡风玻璃已完全破碎。两人赶紧将唐某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唐某不幸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未做到安全驾驶,而唐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应对事故中唐某的死亡负同等责任。至于受害人唐某是如何被甩出车外的问题,因事发突然,当时同车的人并没能看到,事发路段也无监控摄像拍到这一幕。 获得工伤死亡赔偿后,还能否获得侵权赔偿? 由于事故发生时唐某在出差途中,系执行工作任务,经认定为工伤,唐某家属获得了丧葬费及工亡补助金等工伤赔偿。之后,唐某家属要求该服装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5年12月,唐某的家属向鄞州法院起诉,认为小王未能做到安全驾驶致事故发生,对唐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而事故发生在其出差途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即原告在已获工伤死亡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能主张侵权赔偿?受害人唐某是否属于车外“第三者”? 法院:侵权责任主体应是劳动关系外的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律规定的在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中受伤同时构成工伤的,可以主张工伤和侵权赔偿,侵权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唐某乘坐公司车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小王驾驶车辆同为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故原告在已获工伤死亡赔偿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公司另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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