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曾自称“首善”的企业家,日前被“诈捐”和“首骗”的质疑声包围,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在慈善法施行首月,这一事件提醒人们,把善念善行置于法律监督下何其重要。9月1日开始施行的慈善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乐善好施、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对善行给予奖励以引导激励更多的人行善,这种思想古已有之。孔子批评子贡赎人却不取回报时所说的“取其金则无损于行”,就是这个道理。在“眼球经济”时代,靠慈善为企业或个人赢得美誉,甚至制造广告效应,无可厚非。但靠伪善为自己“开光”“贴金”则不仅为世人所不齿,更为法律所不容。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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