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身 边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6年11月03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男两女水库嬉水 两女不幸溺亡

活动组织者分别向死者家属赔偿17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魏溪 胡慧) 去年8月5日晚,两男两女趁夜潜入慈溪上林湖游玩,结果发生意外,两姑娘不幸溺毙。事后,两名死者亲属因生命权纠纷一案,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同行两男子负起赔偿责任。近日,该案经宁波中院二审,其中一名男子作为活动组织者,被判分别向两名姑娘家属赔偿17万余元。

  湖北妹子小胡与同样来慈溪多年的江西小伙小锦是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的傍晚6点左右,小锦提议去水库游泳。虽是初学,还没掌握基础技能,但喜欢玩水的小胡欣然同意。于是,小胡约了闺蜜小谭,小锦则叫上了朋友小正,一行4人于晚上9点左右乘着小锦开的车抵达上林湖水库上滩头。

  从车上取下准备好的两个气垫床充好气,4人就想把它们当皮划艇使。当时天色已暗,水面也起了风,四个人带着气垫床下到水里。两姑娘坐一个气垫床,两小伙在另一个气垫床上,就这样一路顺着风,向水库中漂划过去。可划着划着,突然一阵大风吹来,4人相继落水,小胡和小谭不幸溺亡。

  慈溪法院当时在审理后认为,死者小胡与小谭应当预见在夜黑风大的晚上、未配备安全装备的情形下,到禁止游泳的水库深水区嬉水,是极有可能发生危险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但由于她们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懈怠和生命权利的漠视,对她俩溺水死亡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从小锦来说,作为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者人身安全原本应该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知晓上林湖水库禁止游泳,但仍组织前往;对他所准备的气垫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而且在没有配备必要救生装备、并对小谭的水性没作必要了解、以及明知小胡水性不好的情况下,仍组织下水,法院认定他应该承担这次事故30%的责任。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