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接受过商家一次服务,就会接到没完没了的“电话骚扰”“短信轰炸”?这样的烦恼将有望终结。根据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或被禁止。11月17日《信息时报》 很多消费者都有过这样的遭遇,当遇到消费过程中需要享受优惠或者是办理会员卡等情况,几乎都要登记自己的各种信息,其中个人手机号码几乎是必须要提供的。而一旦提供了个人电话,那么以后就会接到该商家各种各样的促销广告,或者是直接打电话,或者是发送短信,让本没有这种消费需要的消费者烦不胜烦却又无可奈何。 而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也意味着今后这样的“骚扰广告”将被依法禁止,消费者也终于有望落个清净了。法律条例的实施值得期待,但是很多时候我们也要看到,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在现实中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则又是一回事。就以现在令人防不胜防的“骚扰广告”为例,有了法律层面的禁止性规定当然是好事,但是只有禁止没有查处,这样的规定就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并不能保障消费者免于被打扰的权利。 因此我们说,对“骚扰广告”有禁止还得有查处,而对于市场监管和执法部门来说,具备一个十分有利的监管和执法条件,那就是凡是“骚扰广告”,不管是电话、短信还是邮件等等方式,它的背后都会有一个明确的发送广告的主体,或者是某个企业公司,或者是某个个体商家。因为广告主体只有把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以及店面的地址、联系方式等等有效信息留给消费者,才能实现广告的目的。 那么对于监管和执法部门来说,就完全可以顺藤摸瓜,找到发送这些“骚扰广告”的主体,然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有了法律规定是前提,只有规定得到执行,只有让违反规定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和处罚,规定才能发挥作用,见到效果。我们国家有关部门在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同时,一定要落实和明确条例的执行部门。 与此同时,鉴于这种“骚扰广告”针对公民个人发送的特点,有关部门还要建立畅通有效的举报渠道,比如消费者接到骚扰电话,就可以把电话和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机构,然后由这个部门机构出面去对拨打骚扰电话者进行查处,进而给予警告、罚款、整顿等处罚措施。客观而言,对于损害自身利益,给自身工作生活带来困扰的“骚扰广告”,老百姓从来不缺乏举报的动力,就看有没有举报的渠道,以及举报之后能否看到举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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