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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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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不受保护更不利打假

  根据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11月17日《北京晨报》

  

  职业打假不受法律保护,这会增加普通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和成本,更不利打假。“职业打假人”不该保护的打假行为,应当仅限于借着打假的名义和旗号而行诈骗、敲诈的犯罪行为,而不该是法定的“假一赔三”的职业打假诉求。因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打假,终究没有脱离购物、消费的消费者角色,而不是敲诈犯。

  何勇 文 朱慧卿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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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