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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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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巷议

  男孩“路灯下做作业”

  不仅是励志范本

  家委会购物应有法律“底线”

  前不久的一个傍晚,江苏淮安城飘着毛毛雨,空气阴冷,已经是冬天的味道。广济药房淮阴区江淮人家店附近的黄色路灯下,一个小男孩趴在塑料凳上写着作业;不远处,穿着橘黄色环卫服的妈妈正在清扫路面。这一幕,药店店长看在眼里,心里有点不是滋味,她做了一个决定,让男孩在自己店内做作业。

  11月24日《扬子晚报》

  

  看到这则图文并茂的新闻,两行热泪很不争气地流淌出来,这是何等揪心的一幕呵,一位年仅10岁的小男孩,在隆冬季节,冒着天寒地冻,在昏暗的路灯下,专心致志地做着作业,一双小手,冻得又红又肿。也许,在许多人看来,这是一个励志的现实范本;殊不知,其背后,却折射出现代城市的一道另类风景。

  事实上,在现代城市中,男孩在路灯下做作业,并非是“风景这边独好”,像他这样的贫困家庭,代表了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因为收入分配的不公,导致贫富差距拉大。于是,才出现了“豪门子弟在天价培训班里炫富,寒门子弟在路灯下做作业”这种冰火两重天一样的反差。

  可见,真正该羞愧与自责的,并非是小男孩的父母,而是我们的城市管理者。特别是,城市管理者在羞愧、自责之后,更要进行反思,该拿出措施和行动,去消除收入分配的不公,去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去完善救助机制,去医治“男孩路灯下做作业”之类的城市病态美。特别是,让农民工融入城市,从人文关怀走向制度设计,重点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尤显得迫切。汪昌莲

  

  

  家委会购物应有法律“底线”

  近日,杭州的张先生表示,孩子所在幼儿园的家长委员会决定筹资在教室里购置空气净化器,但出于对于二次污染的担心,自己并不赞成此事,家委会表示哪个家长不出钱,他的孩子要被赶出教室。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众筹行为属于自愿行为,学校应该对相关设备起到管理的责任。11月24日《新京报》

  

  家委会购买空气净化器,其出发点是为孩子的健康着想,这无可厚非,但购买空气净化器,本身就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毕竟有家长支持,也有家长反对,更重要的是,让学校为难,似乎支持不行,不支持也不行。

  对此。许多学校采取折中的方式,同意家委会购买空气净化器,但却拒绝承担责任,可这么做,学校的做法却是无效的,因为不符合法律要义。学校能做的是,要么拒绝家委会购买空气净化器,要么同意购买,并承担起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对校园内生活的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监管义务,诸如净化器安装以后出现故障,造成人身损害,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家委会的积极作用值得肯定,但现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暴力行为”却是要进行阻止的。因此,对于家委会购物,需要有法律“底线”,对此,学校应该和家委会“约法三章”,首先,家委会做任何事,包括购物,均要遵守法律规定;其次,家委会决定购物,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再次,家委会购物还需要取得学校的同意,而学校一旦同意,则要承担起管理责任。

  王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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