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陈张坤 黄晓燕) 在职场中,许多人会有这样的遭遇,用工单位或老板出于种种考虑,未经协商调整了自己的工作岗位,并且工资待遇也降低了。日前,北仑区劳动仲裁委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用工企业败诉,支持了员工的维权诉求。 据了解,王某在北仑一制衣公司近20年,2010年签订合同约定任职管理岗位,工资一直为月薪3150元+加班工资。2016年6月,因部门整合,王某被调至车间任裁剪工,工资构成不变,月薪调至1860元。王某自述7月15日领取工资条时发现月薪降低提出异议,并随即提请仲裁。 审理中,制衣公司称王某在新工作岗位已实际履行一个月,岗位变更有效,工资待遇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应重新计算。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包括工资待遇)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制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降低工资待遇已与王某协商一致,该单方降薪行为不利于劳动者,且王某在合理期限内对变更后的第一个计薪周期工资提出异议,不能视为王某接受并认可工资调整,故制衣公司单方降薪行为无效。 仲裁员提醒,《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对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也应采取协商的方式予以变更。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而要单方变更的,也不得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劳动者在此情况下有服从安排的义务。用人单位无视约定恶意降薪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全面履行的规定,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调整部门薪资结构引发劳动者收入变化,且未损害劳动者合同约定的权益,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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