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0版:宁波老年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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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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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住养老院签合同有了“国标”

  近日,民政部与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全文可在民政部网站“业务”栏查看)的通知,就保障老年人权益,改进养老机构管理,作出新尝试。“示范合同”对有意机构养老者有何意义?记者请业内人士做了解读。记者 陆麒雯

  收押金应有数额上限

  如甲方(养老机构)乙方(入住者)双方的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示范合同”提出: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解析:谈到押金,让人联想到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以“押金”形式要求入住者办卡,这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

  如何区分押金和非法集资?律师解析称,押金有两个特点:1.有统一公开标准;2.有合理的限度金额,如1个月入住费用。非法集资在金额上往往上不封顶。

  服务人员至少持两证

  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

  解析:民政部位人士表示,相关人员至少要持两证:1.岗位培训证。接受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培训,结业后获此证;2.民政、财政、人社部门联名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证。

  甲方变更服务应有证据

  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同意,三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解析:律师认为,养老机构应当提供变更的原因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与接受服务方达成一致方可变更服务方案。

  遇不正常涨价可投诉

  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解析:律师称,如服务机构价格不正常上涨,接受服务者及其监护人有权向物价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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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