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路余 马红伟) 喝了点酒,开车发生事故,被交警大队认定为全责,但并未达到酒驾的处罚标准。而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为由拒赔。 前不久,洪先生驾驶轿车时,与吴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了碰撞。经当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洪先生虽是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处罚标准,但仍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洪先生向自己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为由,拒绝了他的理赔要求。洪先生无法接受,他认为,自己经过交警大队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mg/100ml,并未达到处罚标准,不属于“酒驾”,保险公司不应该拒赔。于是,他把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近日,慈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驾驶人喝酒后是否“酒驾”应当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为认定标准。 按照该标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才是酒驾,而原告洪先生的检测值仅为11mg/100ml,并不构成酒驾,保险人不能因此免责。最后,经法院调解,洪先生和保险公司自愿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诉请赔款的一半左右,保险人则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司机若喝酒后驾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20mg/100ml,并未达到处罚标准,但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平安幸福,还是要做到“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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