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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勇杰 绘 |
恋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分手后一方只凭银行转账凭证就来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钱,这还能说得清楚吗?最近,北仑法院收到多起当事人之前为恋人关系的借贷案件。这种借贷基于双方情缘关系发生,属于隐蔽性大、随意性大的“孤证”纠纷案件,法官解释,这种情况下事实认定是难题,虽然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给“仅凭转账记录,无借条”的当事人维权开了司法胜诉的口子,但若是恋人之间发生借贷,最好还是开具借条。 记者 陈烨 通讯员 北璎 是共同开销还是一方借款? 小陆是个90后,在北仑当地一家培训机构当老师。小宋比她大几岁,在培训学习期间认识了小陆。去年底,小宋起诉至法院,称两人是普通朋友,自己借给小陆8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了对方账户,几经催讨也没能拿回欠款。他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但没能提供借条等其他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小陆答辩称,两人曾是恋人关系,8万元是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期间的共同支出。她说,因为两人一起在外租房子,就到商场采购家居物品、生活用品。这8万元里还有几笔开支是小宋在节日里主动送给她的名牌包包的费用。然而,在法官的追问下,小陆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外,无法提供其他任何可以证明他们曾恋爱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小陆提供的材料都不足以证明两人曾经是恋人,也不能证明租房、购物等为双方的共同花销,应该对她答辩的内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外,小陆在接听小宋律师电话时,曾说起“女朋友家里有点急事,找你借钱,分手很久了以后你还会来找她让她还钱吗”等话语。法官认为,这与小陆自己表述的8万元用于共同开销,自己收入稳定无需借款等自相矛盾。法院对小宋诉称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判令小陆归还8万元借款及利息。 是归还欠款还是出借资金? 何某和陈某都是离异单身。何某也是只拿着几条银行转账记录起诉男方陈某,称陈某借走了自己5万元迟迟不还。 陈某说自己是做小生意的,平时喜欢身边多带些现金以备不时之需。两人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接触期间,何某常常到自己的工作场所参观,有时会提及临时急需用钱,便“借”走他的现金,“借”了几次后,再通过银行转账归还部分。后来两人没谈拢,自己也没有向何某索要欠款,不料却被对方告上了法院。 何某坚持说自己没有拿过陈某的现金,而陈某说,当自己想要提供监控等视频资料以作证明时,却发现早已被新的记录覆盖。由于陈某始终无法提供女方“借”走现金的证明,法院判决支持了何某的诉请。 是自愿送出还是一方索要? 小彭二十出头,人长得漂亮,追求她的男孩子很多,礼物也不少。不过前阵子,她收到的不是礼物,而是法院的起诉通知。 原来,小王起诉称,自己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借给小彭购买贵重物品的费用,小彭却从未归还。 小彭坦言确实接受了小王的多次转账,但她同时表示,小王当时正在追求自己。“聊天时候只要我说到想买iPad,想换新手机时,他马上就很主动、很积极给我支付宝转账,让我去买自己喜欢的东西。”小彭说,她以为这些是小王自愿送给她的,就高高兴兴地接受了,没想到会被起诉。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小王和小彭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彭归还给小王1万元,小王撤诉。 法官说法 若确有借贷,还是开具借条为好 关于民间借贷,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2015年9月施行的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此条规定的出台表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不再是唯一条件。也因此,去年一整年,北仑法院接收“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据”的案件激增,虽然审理难度大,但毕竟此条规定是方便了借贷当事人的维权,给当事人打开了司法起诉乃至胜诉的口子。 但同时,法官也解释,有一种情况却依然很难进行事实认定,就是上述所说的三个案件:双方当事人曾为恋人关系的借贷纠纷。 此类案件基于双方情缘关系发生,属于隐蔽性大、随意性大的“孤证”纠纷案件,成为法官事实认定的难题。转账凭证项下的款项到底是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生活,或仅仅是对方的赠与,亦或是“出借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如果各说各的,款项的用途、目的就难以查清。 为此,法官提醒,如果恋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还是要出具借条,这才最具说明力,也避免大量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的,也最好在“款项用途”或“备注栏”中注明用途,加以说明,明确款项来往的原因和用途,防止因款项用途不明确或模糊不清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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