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路余 许波涛) 车上乘客盲目开门对行人造成伤害,而该乘客恰好是搭便车的孩子,该如何认定赔偿责任。近日,慈溪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杨女士和戎先生住一个小区,两家孩子又是同班同学,所以经常会相互帮忙接送孩子上下学。2015年6月9日傍晚,杨女士临时接到戎先生电话,说他有事没法去接儿子昊昊(化名),请杨女士帮忙顺便带回来。 没想到,杨女士驾驶的汽车临时停在路边时,昊昊开左后车门与沿途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骑电动车的罗小姐被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脑震荡等。 当月17日,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女士、昊昊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而罗小姐无责任。因事故导致自己受伤、电动车受损,罗小姐在去年9月将当时驾车的杨女士、开车门的昊昊、昊昊的父母,以及杨女士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慈溪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几位被告对怎样划分赔偿责任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昊昊的父母认为,儿子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4周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事发时已将监护权移交给了杨女士,应当由杨女士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来做出赔偿。 杨女士也觉得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昊昊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赔付,但提出鉴于自己没有尽到提醒和注意的义务,如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昊昊所造成的损失,愿意对昊昊应承责的部分分担30%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方面则认为,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其赔付范围只限于被保险人和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保险公司对乘客应负的赔偿责任不予以赔偿。 乘客的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担不担?慈溪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保险合同,作为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只需承担合同约定内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保险理赔的对象仅限于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所造成的事故损失,因而杨女士、昊昊的父母以昊昊为未成年人、监护权已转移给杨女士为由要求杨女士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慈溪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罗小姐3.6万元;杨女士和昊昊分别对交强险之外赔付不足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杨女士自愿承担昊昊应负责任的30%,所以昊昊最终应赔付罗小姐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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