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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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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机动车

经销商赔了6000元

    电动车已经成为很多市民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越来越多的大功率电动车开始出现在大街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也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而近日海曙区消保委调解的一起案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如果出售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销售方也要承担责任。

    车主告了经销商

    消费者张女士2015年12月5日向海曙区某电动车连锁店购买了一辆型号为DSH250-01的电动三轮车。张女士2016年3月8日驾驶该车在乡村道路与两轮电动车相遇(未与对方车辆发生相撞),对方吴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刹车制动导致自己车辆侧翻。事故造成吴女士受伤及其车辆损坏。

    交警部门认定:张女士存在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两项违法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吴女士负次要责任。张女士不服交警判定,吴女士将张女士告到法院,随后法院判决:吴女士此次事故住院等费用共计27185.94元,由张女士承担80%责任,共计19765.92元。张女士认为交警部门将该车认定为“正三轮摩托车”和“机动车”没有道理,上诉到宁波市中院,随后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2月24日,张女士向海曙区消保委投诉,称该电动车连锁店出售的电动三轮车是超标车辆,要求该店为其上述事故19765.92元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经调查,张女士所购电动三轮车说明书标示,该车空载最大时速20公里,净重50公斤,外形尺寸2040毫米×750毫米×600毫米。海曙区消保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以及《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5节之规定,认定张女士购买的电动三轮车不是非机动车,而应该列入机动车之列。

    另外,由于1999年版电动自行车国标《GB17761-1999》对电动三轮车技术参数并无规定,2009版电动车国标因各种原因被国标委叫停,因此目前市场上在售的电动三轮车没有相应国标,监管部门也不能认定该电动三轮车是超标产品。

    日前,经海曙消保委鄞江分会工作人员调解,被诉方电动车连锁店愿意为张女士提供6000元的损失补偿,张女士表示同意。

    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王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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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