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消费者权益日·维权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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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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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无理由退货”新规今天上线 商家不能“花式”拒退

    今天,备受关注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上线”。该《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增强了可操作性。“网购产品开箱了”不再成为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新增3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在2014年实施的《新消法》中,规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即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办法》根据商品性质,补充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办法》明确指出,除了上述几类网购商品外,其余网购商品均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基于查验需要的开箱不影响完好

    《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在此基础上,《办法》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进一步根据不同行业经营特点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确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的;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七日”如何计算?

    《办法》明确了退货的程序,具体分为4步:一是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二是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三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四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办法》还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记者  史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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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