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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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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实为美甲店

女士祛斑“祛”成九级伤残

    本报讯(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陶琪姜)  为了让自己变得更美丽,市民史女士在海曙一家美容店接受了祛斑治疗,结果却落了个九级伤残。愤怒的史女士将美容店告上了法院,最近,这件案子有了结果。

    2014年10月,史女士逛街时看到一家美容店在卖祛斑洗面奶,想到自己脸上恼人的斑点,便打算买来试试。店长曾某说,这款洗面奶无法达到祛斑目的,但店里可以帮她祛斑。谁知,治疗之后,史女士整个面部出现黑痂。曾某说,店里就是通过器物刮除脱痂后新生表皮的方式来祛斑的。反复结痂刮皮数月,史女士面部的情况持续恶化。2015年8月,史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被告知面部皮肤毁损严重,需到上海治疗。在上海的医院,她被确诊为面部形成大面积癜痕,需长期持续治疗,且无法恢复原状。由于面部无法示人,史女士辞职了。

    史女士曾尝试与曾某协商,也向12315投诉过,但未能达成赔偿意向。其间,史女士去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面部细小瘢痕并色素沉着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未达50%),残疾程度为九级(人损)。于是,她将曾某的美容店起诉到海曙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20余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自认其无美容执业医师资格,而经过法院查实,该店的经营范围为美甲服务,并无相关美容行业资质。

    法院认定,被告明知自身无祛斑美容资质,对原告进行脸部祛斑美容已严重超出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并造成损害,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并已构成侵权,理应对原告因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对被告的经营范围以及相应的资质情况进行审验,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相关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海曙法院一审判决,曾某经营的美甲店赔偿史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15.2万余元。之后,曾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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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