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发布《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5月1日起施行。 据悉,浙江省国税局在2017年2月底前开设至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数据传输专线,此后宁波市国税局向浙江省国税局开设数据传输专线。自5月1日起,实时(每5分钟)将浙江省(含宁波市)国税机关签发的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电子信息传输给浙江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局,传输范围暂限于汽车、挂车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 据了解,在该系统运行之后,宁波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对照国税机关传输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信息,严格审查车主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比对无误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比对后信息不符的,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向宁波市国税局核实,待核实无误后再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因技术原因导致信息传输故障无法进行比对的,先依据车主提供的车购税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待故障排除后再进行比对。 浙江省国税局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交管局通报的比对不符的车辆信息清分至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并及时传输补办的车辆完税证明信息。各级国税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开展针对信息比对不一致情况的调查核实。经核查后,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责令其补税;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或者经核查发现伪造变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牌证。 此举将国税与公安部门就车辆缴税与登记上牌工作加强衔接与合作,有利于杜绝来历不明车辆登记上牌。 记者 毛雷君 通讯员 薛伊文 邱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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