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罗艺 赖臣) 近日,象山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去年3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禁渔通告,规定拖网类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去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雇佣钱某等人驾驶渔船出海,使用实际网目尺寸为10~11毫米,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禁用拖网进行非法捕捞。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发现丁某等人驾驶渔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登船检查后,当场查获并扣押非法捕获的鲳鱼52公斤。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违法所得鲳鱼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昨天,法官告诉记者,从2014年到今年2月,象山法院共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0件,涉及39人。其中,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18件,占了案件总数的90%。 在涉案的被告人中,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的比例高达82.1%,文化程度低导致众多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心无规则意识,不认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是刑事犯罪,认为即使被查获自身最多遭受的是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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