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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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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在单位12小时该发多少加班工资?

仲裁部门:工作时间不能仅用待在单位的时间来认定

    物业公司的班车司机每天早上6点多发一班车,晚上6点多开完第二班车,其他时间在单位待命,单就工作时间来算达到12小时,超过每天8小时工作制的标准。那么,这样到底算不算是加班,加班工资该怎么发?最近,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给身在职场的人不少的启发。

    驾驶员提出加班工资少发了

    据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2011年5月,李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任驾驶员,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工作制,公司对超时工作的情况给予调休或以包干制形式发放延时补贴。李某负责市区至公司区间班车驾驶,接送员工上下班,早上6:40发车,8:00之前到达公司,下午16:50发车,18:20到达指定车场。

    李某认为,他比其他员工早上班晚下班,每天实际工作时间12小时,扣除用餐时间加班3小时,公司仅每月支付固定延时补贴300元,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李某以此为由于2016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83500元及经济补偿金26000元。

    审理中,物业公司称,李某驾驶车辆是其工作时间,上下班车辆正常运行时间为3个小时左右,其他时间仅在公司待岗应付极少数出车,且公司为班车司机提供了床铺、娱乐设施,李某可睡觉或娱乐,每日工作12小时不是客观事实。

    今年初,李某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补发加班工资的要求被驳回

    仲裁部门在审理中认为,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约定了标准工时工作制,李某在物业公司的时间超出8小时是客观事实,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李某在公司待岗时间的性质认定。在班车非运行时间段,李某在公司待岗,不能随意外出,其本身应定性为工作时间。

    但公司允许驾驶员休息或娱乐,并提供了床铺、球台等休息娱乐设施,确保了李某的休息权利。该待岗时间可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故不能仅以李某比其他员工早上班、晚下班及在公司待的时间长短来认定其存在加班的事实。

    仲裁委还认为,确因工作需要或公司其他情形使李某待岗期间无时间或无条件睡眠、休息的,则应全部认定为工作时间。双方提供的出车单显示每日基本为上下班时间段的运行,偶有临时出车,当日工作量也未超出其标准工作时间,李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待岗期间存在因工作安排或其他而不能睡眠休息的情形。

    另一方面,即使李某上下班车辆运行及待岗时间存在延时情形,双方已在合同约定以包干制形式发放延时补贴,且物业公司每月依约就临时出车发放出车补贴、就其待岗时间发放固定延时补贴,李某每月领取工资明细表知晓其工资构成和各项数额,亦并未提出异议。故李某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据此,仲裁委于近日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工作时间不能用待在单位的时间来认定

    办理此案的仲裁员表示,班车司机“早出晚归”加班工资问题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有相似之处,应考虑工作性质、内容的特殊性,工作时间不能仅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待的时间来认定,还要考虑履职内容、工作强度、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劳动者能否休息等因素。但实践中,关于扣除时间的“合理度”问题有待斟酌。

    仲裁员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结合岗位特点和职责,与劳动者沟通协调适用适宜的工时制度,就工作时间、休息权的保障及延时情形的费用支付等达成一致意见,确保公平合理。

    记者 边城雨 通讯员 黄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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