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身边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7年07月25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窃后将赃款归还 这样就可以没事了?

警方:犯罪行为已成事实,必须追责!

    本报讯(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牛伟 吴坚刚) 日前,余姚市公安局梨洲派出所接到一起报警,湖北籍货车司机张先生称自己在梨洲街道一加油站过磅时被人偷了1万元钱,目前正在与怀疑对象争执。

    张先生是名货车司机,他一早准备开工,按照惯例,货运车辆出车前都会空车先过磅称重,他就和妻子开车来到梨洲街道一处加油站内的地磅处。在车子称重时,张先生和妻子一起下车到加油站内的小超市买东西。他们把车钥匙留在车内,同时留在车里的还有副驾驶上的一个包,里面有1万元现金。

    张先生刚离开,后边就又来了一辆货运车辆准备过磅,后面货车司机见前面车上没人,上了张先生的车,把车辆开离了地磅,接着把自己的车开了上去。

    张先生和妻子回到车里查看,发现包里的1万元现金没了。张先生自然怀疑到刚才挪车的货车司机,此时对方正准备开车离开,张先生追了上去将其拦了下来。面对张先生的质问,那名货车司机却一口咬定自己没有拿张先生的钱。双方僵持不下,张先生只好打电话报警。没想到张先生刚报完警,对方就害怕了,把钱还给了张先生,接着跳上车溜了。

    钱拿回来了,张先生对这个事情也不打算再追究了,但民警了解整个案情后发现这是一个既成事实的盗窃犯罪行为,当天下午4时许,民警在杭甬高速往杭州方向道口处抓获了这名货车司机。经审讯,货车司机田某对自己盗窃张先生1万元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田某说,他一时起了贪念,拿走了张先生车里的钱。被张先生拦下后,田某一开始抱着侥幸心理死活不承认,直到看到张先生报警了,这才把钱还给了张先生,然后快速开车逃离。田某竟然天真地认为自己知错能改,把钱还了就没事了,没想到自己的行为早已构成了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晚报